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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的問題解答

聚土網 2016-02-26 20:09
摘要: 為便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統(tǒng)一掌握政策,根據陜西南鄭縣情況就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解答意見:

      為便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統(tǒng)一掌握政策,根據陜西南鄭縣情況就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解答意見:


  1.所有權有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登記。與其他村民小組或單位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應先報經縣國土資源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根據確權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農戶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2.存在承包經營糾紛土地的登記。對于承包地塊和邊界存在爭議的,由集體土地承包登記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拿出處理意見協(xié)調解決,糾紛解決后再進行登記,或者按集體承包土地方案確定登記。承包糾紛一時難以解決的,也可以暫緩登記。


  3.退耕還林土地的登記。農戶承包地按相關規(guī)定已經退耕還林的,應按林地承包規(guī)定申請頒發(fā)林權證,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記范圍。對農戶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樹,林業(yè)部門未納入林地管理范圍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4.流轉承包地的登記。農戶之間進行了承包地互換、轉讓的,如果互換、轉讓以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糾紛,應按現占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轉讓承包土地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于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討論同意互換的,可按互換后的承包關系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系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經營者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系繼續(xù)履行土地流轉合同約定。


  5.農戶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登記。對于農戶未經依法報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將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農業(yè)用途的,仍按農用承包地進行登記,計入應分承包地面積。對其擅自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理。


  6.農戶開墾荒地和復耕土地的登記。農戶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私自開墾的荒地和復耕的窯場、水渠、宅基地等,不應登記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經營權,由集體依法決定。對集體同意由農戶開墾、復耕并允許農戶經營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明確承包期限和應交集體的承包金。承包經營權如何登記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規(guī)定辦理。


  7.統(tǒng)一規(guī)劃整理后的土地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規(guī)劃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農村土地流轉以后,受轉方統(tǒng)一規(guī)劃整理了的土地,應按土地整理或流轉以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進行登記,建立土地承包檔案。這種情況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檔案記載使用,不改變已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


  8.承包方分戶的承包地登記。對二輪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戶的,按照分戶以后各方對土地的占有現狀進行登記,按所分戶數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解決爭議再進行登記。


  9.關于解決突出問題。對登記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應按照保持穩(wěn)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分類處置的原則依法處理??梢砸龑мr民互換并地,減少承包地塊,按互換并地后的地塊登記。也可以利用機動地、新開墾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給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對符合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guī)定,多數農戶要求合理變動承包地后登記的,可以尊重大多數農戶意愿,按該辦法合理變動后予以登記。對互換并地、按人口增減合理變動承包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指導,參與具體方案的制定,派人參加指導審定方案會議。涉及變更農戶承包地塊的,應盡可能壓縮變更面,不得毀壞果樹和溫室大棚,不得破壞農戶現有生產能力和農田設施,處理好對原承包農戶投資的補償。任何情況不得打亂重分承包地。


  10.丈量土地引起承包地相鄰農戶糾紛的處理。對于實測丈量土地以后發(fā)現相鄰農戶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較大的,按應分承包地實測丈量確定的新界畔進行登記。對隨之而來的以前年度利益補償問題,按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和程序規(guī)定,由當事人申請?zhí)幚怼?


  11.合并村民小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村民小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積不一致的,登記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組范圍內統(tǒng)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可根據合并前村民小組人均面積標準,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


  12.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登記。農民進城落戶后已按我省相關規(guī)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范圍;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范圍;對于在小城鎮(zhèn)落戶、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應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登記;對遷入設區(qū)市的,不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收回其承包土地。


  13.大中專學生及畢業(yè)后的承包地登記。大中專在校學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進行確權登記;沒有保留大中專在校學生的承包地的,這次確權登記中不再重新處理;大中專學生畢業(yè)三年以上未落戶村民小組并沒有返回原籍參加農業(yè)生產勞動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范圍。


  14.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記。2013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確權登記范圍,可以不變動承包地,將分地成員更換為本戶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戶無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向農戶超過全村或本組人均耕地面積的農戶變更分配超出部分的承包土地,但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需調整土地的,要按照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15.出嫁女和入贅男的承包地登記。出嫁女和入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變更分配承包土地時,應將其納入分配承包地范圍;新居住地已給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組告知的義務,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6.勞務輸出農民的承包地登記。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是一種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而影響承包土地登記。對于常年外出未歸、未委托代理人又無法聯(lián)系的外出人員,可按正常情況辦理登記,其土地暫由集體視為機動地代為管理,代管期間承包金歸集體。


  17.遷回原籍農戶的承包土地登記。近年來遷回原籍的農戶,村民小組應采取適當方式調查核實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對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無委托代理人的,可將其承包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暫不予以登記頒證;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記。


  18.自留地的登記。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屬于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按照法律關于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規(guī)定,可以納入承包土地進行登記,其權利義務適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規(guī)定。自留地的登記記入附屬地面積。


  19.機動地問題。機動地面積超過耕地總面積5%的,其超過部分應當劃分給新增人口;沒有預留機動地和機動地面積不到耕地總面積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原留出機動地面積較大、用于推廣種植生長期較長作物的,應將土地承包權分配到戶,可以不轉移原經營農戶對土地的占有,由其繼續(xù)經營,但應給確權登記農戶付給相應的報酬,標準可由村或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規(guī)定。在這次確權登記不得借機增加機動地面積。也不得將已承包到戶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發(fā)包。


  20、集體預留機地確權問題。各村組應將預留機動地(田)按實需人口進行分配到戶到人。分配后集體還有剩余機動地的,對預留的機動地不確權,村組可采用公開發(fā)包、招標或拍賣經營權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21.按當地習慣計算面積的土地登記。本次確權登記重點是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實和四至邊界不清的問題。對以前使用標準畝折合面積、按產量折合面積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其檔案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在不改變原地塊名稱和四至邊界的情況下,重新丈量據實登記面積。對于扣樹陰、墳地、地邊等習慣做法,登記過程中可以沿用,但應當公開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在第一、二輪土地承包中有意隱瞞的合同面積應當退還給集體,退出的土地再由集體承包給需要補地的農戶,并進行確權登記。


  22.測量差異及附屬地的規(guī)定。附屬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應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種種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種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過程中如果實測丈量土地,難免出現附屬地。農戶人均耕種附屬地在一畝以下的,可以只作記錄,無償耕種;超過一畝的,其權利義務由村民小組民主討論作出規(guī)定,或者由村民委員會、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


  2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記。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簽訂承包合同,不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要完善相關檔案登記;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過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當事人申請,可以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要注明屬于其他方式承包,不享有物權權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為耕地的,應做工作退出承包,轉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記頒證,不與家庭承包土地同時進行,待家庭承包登記結束后按正常程序辦理。頒證時應嚴格審查發(fā)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對于合同顯失公平或者未經公開民主討論等非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予登記頒證。


  24.“空掛戶”問題。對于遷入當地村民小組居住時承諾不參與集體分配的“空掛戶”,登記中仍不承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予分配承包地?!翱諕鞈簟辈粎⑴c當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25.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承包土地進行互相調換的,如何確權。為解農戶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鼓勵農戶間為方便耕種土地,在確權之前將小塊土地進行互換,對互換后的土地,經相鄰各方和村組確認后按互換后的面積、四至登記確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按原地塊、面積、坐落進行登記。


  26、山體滑坡、水毀等自然災害,造成承包面積減少或田地不存在的確權問題。地塊、面積不存在的不登記;如該村或組有機動地,可調整相應面積給受災農戶后,再按現實際地塊、面積登記確權。


  27、租憑、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經營權的,如何確權登記?應登記給原承包農戶。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依然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待確權登記結束后辦理經營權流轉備案。


  28、經國土部門認定,并辦理全部手續(xù)的各種征地、占地的確權問題。直接據實從原承包面積中核減,所核減面積在《備注》欄中注明,如:征占補償費屬部分農戶領取的,部分農戶在《備注》欄中注明征占田(地)多少畝。征占補償費屬村或組全體人員領取的以現在實有面積進行登記,《備注》欄可不填該備注事項。


  29、農民占用承包地建房對承包地怎樣確權?經國土、住建部門審批,并辦理全部手續(xù)的,依據審批建房占地面積直接從原承包面積中核減,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審批建房占田(地)多少畝;修新未拆舊或修新拆舊復耕原宅基地所占面積要記入原承包戶承包耕地總面積,并在《備注》欄中注明:修新未拆舊或修新拆舊復耕原宅基地面積多少畝。未經國土、住建部門審批建房的占地面積,先按原承包戶承包耕地總面積登記,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未審批建房占田(地)多少畝;修新未拆舊或修新拆舊復耕原宅基地面積要記入原承包戶承包耕地總面積,但是否拆舊要在《備注》欄中注明,未審批建房占田(地)面積待國土、住建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后,再在經營權登記《變更》攔中進行變更登記。


  30、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變動的,應辦理變更登記:一是土地所有權發(fā)生變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發(fā)生變化的;三是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四是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的;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還林后取得林權證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的情形。


  31.丈量面積大于實際承包合同面積是否與糧食直補等惠農補貼政策掛勾。對以前使用標準畝折合面積、按產量折合面積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檔案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差異較大,本次確權登記只是據實掌握農戶實際承包耕地面積,發(fā)放經營權證?;蒉r補貼面積仍以原核準上報面積為依據。


  32、對農戶承包面積怎樣測量。由村組組織專門人員入田塊采用皮尺或GPS畝測量儀進行面積丈量(測量)。用GPS畝測量儀進行測量,要從選定的一點出發(fā),沿田塊四至內側行走一圈回到原點,所顯示的面積記入登記面積。對于原承包地塊面積與合同簽訂面積一致的,經村民會議討論可以不進行丈量面積,確認四至邊界后直接進入確權登記;對于原承包地塊面積與合同簽訂面積不符的,要重新丈量面積,以新丈量面積確權。


  33、村轉居后仍有集體承包地怎樣登記。村民委員會轉為居委會后,如土地集體性質沒有改變的,對仍有集體承包耕地的納入確權登記,如有自留地或飼料地記入調查登記表中的備注欄和經營權登記中的附屬地面積。對于農戶未經依法報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將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農業(yè)用途的,仍按農用承包地進行登記,計入應分承包地面積。對其擅自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理。


  34、開除公職人員戶口轉入農村需要承包土地怎么辦?開除公職人員其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重新分配承包耕地,由村民大會或農戶代表會議討論,參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可以從集體機動地、依法收回承包耕地或新開墾的土地中調整,對調整后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也可采取土地流轉的轉包、出租等形式解決。戶口轉入農村時與集體經濟組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5、移民搬遷戶承包土地怎樣確權?移民搬遷戶在遷入地分配有土地的,在遷入地按分配承包面積確權。在遷入地未分配有土地的,在原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36、俢建高速、高鐵、移民集中安置點等占地怎么確權?


  依法補償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直接將補償款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戶。承包戶取得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土地承包合同應當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確權證書由發(fā)證機關變更或者注銷。農戶土地被征完后仍有承包地的,對剩余部分進行確權登記。已征部分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征占補償核減面積多少畝。


  因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將安置補償費交集體經濟組織要求繼續(xù)承包土地的,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被征地戶承包土地分配方案,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7、土地面積、四至核查有何意義?確權登記的重點是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邊界不清的現實問題。核實面積和四至邊界,有利于今后土地規(guī)模流轉向農戶兌付土地流轉收入,有利于土地入股股份折算和分紅兌付或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利于經營權流轉后對土地實施平整治理,也有利于經營權流轉到期后向農戶退還耕地。


  38、登記的時效期間。本次登記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時間,統(tǒng)一填寫為2029年12月31日,以后國家“長久不變”的具體政策出臺后再統(tǒng)一調整。起始時間不寫具體日期,仍屬于二輪土地承包范疇。由于這次是全面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本次登記以前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檔案記載在本次登記結束后一律作廢。


  39、土地承包地塊、經營權證如何編號。家庭承包地塊編碼采用字母+農戶序號+地塊數量的方法編號。編碼中“J”代表家庭方式承包,“Q”代表其它方式承包。如:某家庭承包農戶在登記序號中編為1號,田塊編號為:J1-(1)、J1-(2)、J1-(n),某農戶在登記序號中編為2號,田塊編號:為J2-(1)、J2-(2)、J2-(n)。


  經營權證編號采用借鑒行政區(qū)域代碼編號的方法進行,省市縣代碼+鎮(zhèn)代碼+村代碼+組代碼+農戶代碼即為經營權證編號??h鎮(zhèn)村編碼由縣上統(tǒng)一給提供,組和農戶編碼由各鎮(zhèn)編排,編排方法見指導說明。


  40、因地震、地質災害、洪水受災等災后重建占用耕地怎么確權?農村村民因地震受災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村、鎮(zhèn)審核,縣民政局審批;農村村民因地質災害受災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村、鎮(zhèn)審核,縣國土局審批;農村村民因洪水受災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村、鎮(zhèn)審核,縣水利局審批;縣國土局根據縣移民辦、國土局、水利局、民政局審批的名單進行土地審批。有合法審批手續(xù)的,在確權中根據審批占地面積預以核減;沒有審批手續(xù)的,先納入承包合同面積登記,待后如辦理了合法手續(xù)的再在經營權證中作變更登記。